《速審法》縱囚 徐自強走出北所涉及綁架建商黃春樹勒贖撕票案,八次被判死、甚至一度死刑定讞的被告徐自強,昨天被高院更八審依擄人勒索罪判處無期徒刑。徐因羈押逾八年,今天凌晨零時依《刑事妥速審判法》無保釋放,自由地步出台北看守所,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絕無僅有遭判八次死刑,卻能回到社會的被告。徐自強步出看守所,向媒體說:「我現在只想趕快回家」,對於被判無期徒刑,認為司法不公,一定會上訴,徐並與母親相擁。徐母上午聆判後,強忍淚水說:「我今天不能哭,因為要迎接徐自強回來。」晚間她說因兒子關太久,想帶他做健康網站優化檢查。徐的委任律師林永頌表示,許多證據均可證明徐自強未涉案,但法官沒擔當,仍然判徐無期徒刑;他痛批法院審理徐案,好像「菜市場賣菜」,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來決定判決,在死刑與無罪之間,得到無期徒刑的答案。徐自強被控在八十四年八月與表兄弟黃銘泉、黃春棋及電玩店合夥人陳憶隆,共同謀議綁架房地產商黃春樹勒贖七千萬元;事後黃春棋等三人把黃春樹帶到汐止山區殺害,黃銘泉隨後跑到泰國(後遇害身亡),徐自強則兩度幫忙租車向被害人家屬勒贖。更八審是依照兩名已判死刑定讞的同案被告黃春棋、陳憶隆在偵訊和歷審中的自白,搜尋行銷及徐自強以本名兩次租車的紀錄為補強證據,認定徐自強參與勒贖計畫與取贖行動。其中,黃春棋在陳憶隆落網前就已清楚說出徐自強參與勒贖及分工的情形,陳憶隆到案後直指同案被告黃銘泉曾來電由徐自強轉知取贖計畫,認定兩人沒有栽贓徐自強的動機。但對於徐自強被控參與現場勘查、挖洞、殺人滅屍部分,合議庭認為徐當天沒到案發現場,光憑共犯指述徐自強買硫酸、毀屍證據不足,故只依共同犯擄人勒贖罪,判處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合議庭宣判後同時裁定,讓徐自強以二百五十萬元交保,限制出境、出海、住居,每周須向轄區派出所報到,澎湖民宿並嚴禁騷擾接觸證人與被害人家屬。徐母對法官的裁定相當氣憤,她說:「我連房子都沒有了,根本交不出保釋金,法官實在太欺負人」。雖然繳不出保釋金,但因徐被押超過八年,符合速審法規定,應無保釋放;高院昨天傍晚開出釋票給台北看守所,通知今天凌晨零時釋放徐自強。法界人士表示,日後徐自強若是無期徒刑定讞,被羈押的十六年可折抵刑期,並適用舊法服刑滿十年可假釋的規定,即可聲請假釋出獄。ldw5t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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